| 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和经营企业需要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标准,应当首先通过国家物价局及省级物价部门颁布的各类商品、经营性收费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了解并确定其所管理的或生产、经营的商品、经营性收费是否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尚未定价的应当由哪一级物价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需要由物价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的,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1.以文件形式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的请示; 2.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向有价格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越级请示的,应当通过同级物价部门逐级审核转报或签署意见; 3.根据商品类别,经营性收费行业(如服务业、饮食业、旅店业),生产、经营企业等不同情况和特点,申请的内容有所不同,但一般应当包括:(1)商品品名或收费的名称,(2)商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产量(经营量),经营性收费的构成项目、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等,(3)商品生产的单位成本(经营企业的流通费用)以及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材料、税金、利润,(4)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的设想(调价方案)及建议执行的时间,(5)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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